IMO2020應對措施之安裝脫硫設備,船東如何破局?
發布時間:2019-01-241月21日(周一),中國GDP增速偏低拖累需求預期,但OPEC積極落實減產及美國石油鉆井數量下滑帶來利好,國際油價震蕩趨穩。
WTI因美國馬丁路德金紀念日休市無結算價;ICE.布倫特3月原油期貨周一收漲0.04美元或0.06%,報62.74美元/桶。
按照MARPOL公約要求,在波羅的海、北海、北美以及美國加勒比海四大排放控制區(即ECA區域)內,船舶燃油的硫含量在2015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過0.1%;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除排放控制區以外的全球其它海域船用燃油的最大硫含量不得超過0.5%(此前為3.5%)。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72 屆會議(MEPC 72)于2018年4月9日至13日在倫敦召開,禁止不合規燃油的裝載。
如果船上配備了按照第4.1條要求認可的等效系統,其在減少SOx排放方面和使用合規低硫燃油具有同等效力,修正案給出了相關的豁免規定。即船舶加裝脫硫系統(EGC系統)。
EGC系統具有脫硫效率高、設備適應性強等優點。船舶在加裝EGC系統后可以繼續使用高硫燃料油,通過系統來處理船舶廢氣SOx。
有文章預計,在未來7年間,世界范圍內約20%的船舶將。考慮到船舶脫硫設備安裝的資本集中投入和融資的相對復雜性,需要盡快研究并形成可行的船舶脫硫設備融資解決方案。本文梳理下這類新型融資的相關問題并探討潛在可行的融資方案。
方案一:銀行貸款
從目前來看,最為簡單可行的方案是船東的合作銀行向船東發放一筆流動資金貸款,根據脫硫設備使用下船舶運營情況來看,貸款期限一般設置在2~3年,也正好匹配正常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擔保或增信措施可以包括船東提供母公司或集團擔保、出口信貸機構的支持等。
如擬安裝脫硫設備的標的船舶產權明晰且未有抵押等權利負擔,則還可考慮由船舶提供抵押、賬戶質押等進一步的增信措施。
如船舶已經抵押給融資銀行,船東在此等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與船舶融資銀行協商溝通設備融資,對于銀行而言,相當于增加了對于船東的授信額度和風險敞口,因此銀行需在權衡還款能力、承受風險能力及綜合收益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脫硫設備融資支持。
另一方面,若脫硫設備融資銀行并非原船舶融資銀行,則此等額外融資通常需要取得原船舶融資銀行(即船舶抵押權人)的同意。在此情況下,因為脫硫設備在安裝到船舶上之時即成為船舶的一部分,很可能受制于原船舶抵押(具體需要取決于船舶抵押合同的相關約定),因此脫硫設備融資銀行最多取得船舶的第二順位抵押權。
在這種情況下,脫硫設備融資銀行可以與船舶融資銀行協商優先、劣后安排,從而更合理地分配收益分配。若脫硫設備融資銀行希望取得更多的保障,則可以考慮與船舶融資銀行進一步協調,通過簽署債權人協議,由船舶融資銀行先提供脫硫設備融資,此后由脫硫設備融資銀行收購脫硫設備融資份額,這種結構有助于脫硫設備融資銀行按比例獲得第一順位船舶抵押權。
但另一方面船舶融資銀行可能會堅持作為擔保管理人在擔保權益分配方面占有主導地位。
方案二:融資租賃
目前,中國融資租賃企業在國內外航運市場上較為活躍,大量參與了各類船舶融資交易,在租賃結構項下的船東可以第一時間與出租人協商脫硫設備融資。如融資租賃企業尚未將標的船舶抵押給銀行,則融資租賃企業作為融資提供方可以根據前述原則以脫硫設備租賃的形式自主決策提高整體融資金額。若融資租賃企業已經將標的船舶抵押給其銀行,則融資同樣須得到銀行的同意和確認。
然而,通常來說,由于脫硫設備安裝在船舶之后即構成船舶的一部分,由于權屬的不確定性,租賃結構一般并不適用于脫硫設備融資。但是退一步講,至少在理論上,脫硫設備的確可以由融資租賃企業持有并以租賃形式提供給船東使用,前提是租賃協議經過專業律師起草并明確脫硫設備的權屬。
但如前所述,考慮到脫硫設備事實上已經裝上標的船舶,一旦船東在脫硫設備融資項下違約,去除、處置脫硫設備非常困難且成本不菲。同時,租賃結構項下一般要求標的物具有較強的流動性,而脫硫設備的拆卸、轉售并安裝在其他船舶上的可行性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此外,如船東在船舶融資項下違約,在船舶融資銀行扣船并執行抵押權的過程中,提供脫硫設備融資的融資租賃企業雖有權延緩或分配船舶轉賣所得,但在某些國家法律項下(如美國《破產法》項下)脫硫設備權屬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屬于船東而難以保障融資租賃企業的權益。
其他替代方案
如船東無法通過銀行信貸或融資租賃模式取得脫硫設備融資支持,則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替代方案。
1、在脫硫設備供應商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為脫硫設備提供融資支持。
在此情況下,先由脫硫設備供應商為船東提供延付支持,隨后在其取得應收賬款后轉讓給融資機構,融資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采取有追索或無追索的保理服務。此種模式的另一優勢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
2、融資租賃企業持有脫硫設備,并與船東簽署服務協議。
融資租賃業務可能會被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機關認定為信貸從而令融資租賃企業無法取得設備所有權,融資租賃企業此時可以考慮的替代方案是購入并持有脫硫設備,然后再與船東簽署脫硫服務協議,通過收取服務費的形式獲取收益。
3、由船舶承租人提供脫硫設備。
在此種情況下,船舶承租人一般可以在租約項下加入抵銷條款,一旦船東發生設備融資項下違約,則船舶融資人可以抵銷部分或全部應付租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安排項下,建議船舶承租人的抵銷權不限于特定船舶,而是擴展至所有從該船東租入的船舶,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各種融資方案從法律合規及可執行性角度來看,均各有利弊,筆者建議,在專業律師的參與下,船東應盡早與其合作銀行、融資租賃企業及脫硫設備供應商等相關機構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設置融資條件和機制,形成融資方和船東均能接受的融資方案。